html模版男孩騎共享單車遇車禍身亡 傢長索賠878萬
2017年3月26日,上海一名11歲男孩在使用共享單車過程中與客車相撞,被卷入車底身亡。最近,死者父母將共享單車提供方連同肇事方訴至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索賠878萬元,並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具並更換為更安全的鎖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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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開鎖,不幸遇車禍身亡:

據原告代理律師張黔林介紹,2017年3月26日中午,該男孩與同行三位夥伴(均未成年)騎ofo單車時,於當日13:37分許在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與上海弘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客車相撞,致使該男孩倒地並從該大型客車前側進入車底遭受擠壓、碾壓,後經上海長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據該男孩父親回憶,當天和孩子一同騎車的另外3個孩子中,有2個上六年級、1個上五年級,自己的孩子最小,在上四年級。孩子8-9歲時便學會瞭自行車,傢裡雖有一輛自行車,但平時並不允許孩子獨自騎行。對於共享單車,孩子沒有手機根本無法註冊賬號,而父母也沒有註冊過共享單車的賬號。當天,該男孩在路邊尋找到一輛密碼鎖可直接按開的小黃車,和3個小夥伴一起上路騎行。

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海弘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駕駛員王某疏於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次要責任。

廣東宏安信律師事務所徐劍文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該司機駕駛公交屬於執行工作任務,在此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租賃公司承擔。所以,在該案件中,司機方的責任理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同時,《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表明,男孩未滿12周歲,駕駛自行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且疏於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主要責任。徐劍文律師認為,在這起案件中,該未成年人父母對孩子疏於管教,也有一定的責任:第一,讓孩子單獨騎行自行車,沒有盡到監護責任;第二,傢長沒有進行良好的教育、引導,未告訴孩子應該遵守社會規則,而私自破解共享單車密碼的行為是偷盜行為。

調整訴訟,傢長索賠878萬

2017年7月初,該男孩父母將肇事司機及車輛所屬的汽車租賃公司以及相關保險公司告上法庭,靜安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定於8月24日開庭審理。7月19日,該男孩父母追加ofo提供方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為被告,並調整瞭訴訟請求:除瞭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878萬元以外,還要求靜安區人民法院判令ofo小黃車立即收回所有的ofo機械密碼鎖具,並更換為用戶用完後必須鎖住且兒童無法輕易打開的鎖具。

對此,廣東宏安信律師事務所徐劍文律師表示,雖然該未成年人應負本起事台中中古設備收購故的主要責任,且其傢長對孩子疏於管教,但原告方傢長向ofo索賠878萬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共享單車ofo的責任是可以追究的,但能否得到支持需要看法院的判決。首先,本案屬於一個侵權糾紛的民事案件,本案原告本已起訴機動車方,在此基礎上追加共享單車提供方作為共同被告在程序法及實體法中均有依據。其次,如果共享單車提供方在此次事故中有管理不當的責任,或對安全警示以及車鎖問題處理得不恰當,那麼,共享單車ofo也應承擔部分責任,但在責任的分攤上也應當按照比例,其具體賠償金額需要由法院認定。

ofo回應 將杜絕非法使用:

事發後的3月28日凌晨,ofo就曾發佈官方聲明,表示將研究出一套有效的防范機制,從源頭上杜絕12歲以下未成年人使用單車,從而避免悲劇再次發生。ofo上海相關負責人事後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表示,今後新用戶認證時,平臺會屏蔽掉12歲以下用戶。對於車鎖易打開的問題,ofo表示已推出帶有動態密碼的全新智能鎖,杜絕非法使用。

不過,今年6月18日,河南鄭州又發生一起未成年人騎小黃車摔倒身亡的事故。據報道,該男孩年齡為十二三歲,破解瞭小黃車機械鎖的密碼,在下坡路騎行時由於車速過快摔倒身亡,小黃車機械鎖漏洞再次引發關註。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12周歲。就在男孩出事前3天,上海市質監局官網正式發佈《共享自行車》和《共享自行車服務》兩個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稿明確規定,用戶年齡必須在12歲以上。5月22日,交通運輸部對外發佈《關於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稿也明確要求實行用戶實名制註冊、使用,禁止向未滿12歲的兒童提供服務,為用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等。

律師點評 應防患二手餐飲設備買賣於未然

在事故發生前,ofo共享單車對投放於公共開放場所的車輛疏於看管,而且自行車車輛之上也無任何警示12周歲以下的小孩不得騎行的提示;共享車輛上安裝的機械鎖,也存在著重大安全隱患,譬如用戶還車時並不需要上鎖,隻需在App上點擊“結束行程”即可;其次,即使還車上鎖,也會有不少用戶未將密碼打亂,一按即開。

徐劍文律師認為,共享單車既然是提供公共產品,那麼,就負有防止少兒輕易打開並使用單車的義務。ofo共享單車的機械鎖易被破解早有反映,而ofo卻沒有收回其在市場中投放的車輛,存在一定的產品責任,也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當然,在本案中,騎車男孩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故ofo具體責任的分擔需經人民法院的認定。

為更好地杜絕類似悲劇的發生,廣東宏安信律師事務所徐劍文律師認為,交管部門應加強對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的監管力度,若發現有未成年人騎乘應當立即阻止其繼續騎乘,並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在平日,也應多開展一些交通安全活動,普及安全知識,培養小孩的安全意識。而共享單車平臺可以在今後新用戶認證時,認證其年齡信息,用技術手段屏蔽掉12歲以下用戶。對於車鎖易被打開的問題,可以推出帶有動態密碼的全新智能鎖,徹底杜絕非法使用。

徐律師溫馨提醒,除未成年人騎車受傷的情況外,若未成年人在騎車過程中撞傷他人,其父母也應承擔侵權責任,雖然在盡到監護責任時,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但為瞭未成年人的自身安全和道路安全,傢長應對未成年人加強安全教育,防患於未然。



部分文字來源:新華社、南方網

圖片來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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